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市水务局、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区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水质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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