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设施保护
第二十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设施保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
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水务局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和供水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水务局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和供水企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