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设施保护 第十八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设施保护 第十八条 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并设置保护范围的永久性识别标志。在原水引水管渠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危及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