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设施保护

第十七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四章 供水设施保护 第十七条 在供水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应当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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