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