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 第十三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 第十三条 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局和同级城市规划、建设、卫生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对饮用水水源实施保护和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