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
第十二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保护地下水源。
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来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
(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
(四)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
用于人工回灌地下的自来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取用地下水:
(一)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
(二)在地下水超采区域内的;
(三)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内的;
(四)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