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

第十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 第十条 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本市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的要求,并与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二)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和合理开采地下水;
(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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