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 第十一条 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