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

第十一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 供水水源管理 第十一条 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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