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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