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六条 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