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和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禁止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原水供水企业、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权属单位应当经市水务局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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