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自行建设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经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实施统一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