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