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五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
供水企业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照规定期限抄表。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水务局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供水统计报表。
供水企业应当对用户的用水装表计量,并按照规定期限抄表。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水务局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填报供水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