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除本条例已规定处罚外,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