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市水务局或者市水务执法总队或者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审批,或者作出其他错误决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纠正,或者予以撤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