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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