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本市支持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参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小企业咨询服务、宣传培训、政策建议、权益保障以及行业信息发布等方面发挥作用。
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小企业咨询服务、宣传培训、政策建议、权益保障以及行业信息发布等方面发挥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