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05-24 共 4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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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本市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公平竞争的权利,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 第二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 第三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促进中小企业... 第四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协调。 市人民政府负责促... 第五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小企业应当守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犯本企业职工的合法...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六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六条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创办中小企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进入的领域,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样... 第七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七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节能环保型等中小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高新技... 第八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加强创业指导工作,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 第九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九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 本市... 第十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条 在本市创办小企业,符合本市促进就业等规定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一定额度的开业贷款担保和... 第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一条 本市创立十八个月内的小企业按照本企业吸纳就业情况,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开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创业场地房租补贴... 第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创造就业岗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等原因,经与职工协商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实行不定时工...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 第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商会... 第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 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所承担的评级、审计、担保和法律... 第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的产权交易市场和非上市企业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应当为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和股权登记、托管、转让等提供... 第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创办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的中小... 第十九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并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专门考核指... 第二十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本市设立市和区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鼓励各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主导设立主要为本辖区内中...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产品、业务、服务等金融创新。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金融创新奖,应当对面向...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守法诚信经营、提升信用等级。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四条 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创新活动。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依法在计算应...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五条 中小企业建立的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设计机构等被国家或者本市认定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者企业...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六条 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本市中小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产学...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七条 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创新推荐会,向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融资担...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八条 本市鼓励中小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创建自主品牌。 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小...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九条 本市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符合条... 第三十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条 本市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商会、行业协会等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在投资、开拓市场等方面的指导和服务。 中小企...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为大企业和中...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二条 本市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推广工程,引导中小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提高研发、管理、制造和服务水平,鼓励中小...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五章 市场开拓 第三十三条 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汇总国家和本市有关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扶持措施、行业动态、办事程...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应当在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为...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六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创业指导、融资服务、技术支持、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信息服务、管理咨询、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本市支持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参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八条 财政、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中...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九条 市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定期对本市规模以上中小企业进行分类统计... 第四十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条 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编制中小企业年度发展报告,反映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一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优化行政程序,简化审批环节,为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商会、行业协会等提供公开透...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二条 中小企业合法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企业财产。 有关部门在办...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二)强制...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四条 中小企业对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侵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中的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规模以上中小企业、规模以下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