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发展方向的要求,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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