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于支持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
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当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
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应当适当向中小企业倾斜,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财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