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
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所承担的评级、审计、担保和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费用,可以向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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