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
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所承担的评级、审计、担保和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费用,可以向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支持。
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所承担的评级、审计、担保和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费用,可以向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