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二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鼓励中小企业创造就业岗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以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一定期限的资金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