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四条 中小企业对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侵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上一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举报、复议、诉讼的中小企业不得打击报复。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中小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举报、复议、诉讼的中小企业不得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