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中小企业出资参加评比或者培训;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罚款;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行为。
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有权举报、控告。
(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提供赞助;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中小企业出资参加评比或者培训;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中小企业收费或者罚款;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加中小企业负担的行为。
中小企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有权拒绝并有权举报、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