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七章 权益保护 第四十二条 中小企业合法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或者无偿使用企业财产。
有关部门在办理中小企业申请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年检等事项时,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增设条件,不得违反规定逾期办理。
有关部门在办理中小企业申请的登记注册、行政审批、年检等事项时,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增设条件,不得违反规定逾期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