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八条 本市鼓励中小企业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创建自主品牌。
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申请专利加强指导,为中小企业办理专利检索提供便利,并对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专利给予资金支持。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指导和服务,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
本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申请专利加强指导,为中小企业办理专利检索提供便利,并对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专利给予资金支持。
本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指导和服务,依法保护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