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四章 创新推动 第二十七条 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组织中小企业创新推荐会,向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推荐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