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
工商、商务、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以动产、股权、仓单、应收账款和知识产权等设定担保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5-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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