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四条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科技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保障农业科技进步,建立和完善农业科技的管理机制和创新体系、服务体系,统筹协调农业科技进步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