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五条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科技进步活动的协调推进、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地方金融、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科技进步相关工作。
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经济信息化、地方金融、规划资源、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数据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业科技进步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