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六条

上海市促进农业科技进步若干规定 第六条 本市强化企业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构建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协同创新格局。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农业农村、科技、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涉农科技型企业培育。
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其他相关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农业发展导向,结合各自优势和特点,开展农业科技创新。
本市支持组建农业科技创新联合体,推动资源、平台、信息等开放共享,协同推进农业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
本市推动农业科研院所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农业科研院所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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