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本市通过政府首购和订购等方式,采购创新产品和服务,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本市鼓励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并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市场业绩为由限制其参与资格。
本市鼓励企业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形成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并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市场业绩为由限制其参与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