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三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的约定,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方式和数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