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职务科技成果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知情权,可以按照与单位的协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有权依照规定或者约定获得奖励、报酬。
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在完成科技成果后,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对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