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科技部门应当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的促进、协调和服务工作。
市教育、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税务、工商、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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