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市设立和国家在本市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队伍建设,可以设立或者确定专门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受理科技成果研发信息披露报告;
(二)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
(三)自行或者指导、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
(四)申请、管理和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五)制订、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方案;
(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委托独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本市鼓励其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需要,加强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门化、专业化建设。
(一)受理科技成果研发信息披露报告;
(二)分析科技成果应用价值;
(三)自行或者指导、协助科技成果完成人开展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
(四)申请、管理和保护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
(五)制订、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方案;
(六)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其他工作。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委托独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本市鼓励其他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根据需要,加强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专门化、专业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