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一)以本单位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二)通过资产划拨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本单位独资设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并以该法人名义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三)单位与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对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的分配作出事先约定的,以本单位和相关人员名义将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