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汇总并报送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禁止其在二年内承担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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