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本条例规定的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的,由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禁止其在五年内承担本市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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