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九条 在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转化收益,并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