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五章 技术权益 第三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以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和报酬,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个人在获得股权时可以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和报酬的,由本市税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获得股权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缴纳所得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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