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二十三条 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以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服务,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保障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开展活动,并发挥行业协会联合会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