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市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业协会评估机制以及为行业协会服务的信息系统。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协会的信息沟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