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二十四条 社团登记管理部门以及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行业协会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完善、优化监管体系,规范、改进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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