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八条

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 第八条 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行业协会分开,其工作机构不得与行业协会办事机构合署办公。
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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