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通信线路必须确保安全通畅。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