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四章 邮电运输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四章 邮电运输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统一安排邮件装卸和转运作业的场所和出入通道。
设施不全的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创造条件,方便邮电部门装卸转运邮件、报刊的作业;改建、扩建时,应当将邮件、报刊装卸转运作业设施纳入改建、扩建规划,由邮电部门同步建设;也可以由运输单位统一建设,租赁给邮电部门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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