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1988-04-07 共 4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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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电通信的正常进行,促进上海邮电事业的发展,以适应上海改革、开放和人民生活... 第二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的邮电通信事务和通信建设。 第三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邮电部门应当与邮电通信事务和通信建设有关的部门加强合作,共同努力,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 第四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邮电部门应当依靠社会各部门的力量,实行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多种形式联合建设、多种技术手段并用的方针,加快邮电... 第五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邮政、电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邮电管理部门)是本市邮电通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通信行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六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六条 邮电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邮电通信的保护、保密工作,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七条 邮电工作人员对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和通信秘密,必须严加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电部... 第八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八条 海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按时监管查验国际邮递物品。扣留、没收国际邮递物品时,应当书面通知...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邮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和社会对邮电通信的需求,会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及有关通... 第十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包括邮电局、所(含电话局、所,下同)、网路设备和电信管线,均应纳入城市建... 第十一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的办公楼、高层建筑,在设计时应当安排电话线路交接架间和楼内电话布线,各单元的厅(室)... 第十二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群、居民区,以及距离电话局较远的高层建筑、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邮电... 第十三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应当在地面层设置邮政信报箱间,但地面层设有值班室或者信报总收发室的可以不另设。 ... 第十四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邮电部门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增设通信服务设施,改善邮电服务。邮电部门在方便群众的地方设置信筒... 第十五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电话管线的布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技术标准纳入市政规划。 新建或者改建道路、桥梁、地... 第十六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邮电部门设置电杆和埋设电缆,应当节约用地,少占或者不占农田。借用或者占用土地,应当依照有... 第十七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供电部门对邮电通信机房应当按重要用户优先安排供电,邮电部门必须设置自备备用电源,确保通信... 第十八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企业、事业、服务业、机关、社会团体和邮电部门采取联合投资、联合建设... 第十九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邮电部门的公共通信网和各部门的专用通信网应当互相支持、互为补充、协调发展。 在邮电部门已... 第二十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市区和郊区县无线通信网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的《无线电管理条例》,经城市规...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邮电部门应当和其他部门在科研、设计、制造、施工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共同发展通信事...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二条 邮电部门应当制定优先采用的各类通信设备的制式、标准和技术要求。通信设备制造单位应当依照...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通信单位、工厂企业、科研设计单位、高等院校、金融机构实行跨隶属、...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三章 邮电通信的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当在资金、信贷、物资等方面支持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邮电部门...

第四章 邮电运输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四章 邮电运输的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本市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载运邮件、报刊的责任,并保证邮件、报刊优先运出。...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四章 邮电运输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当统一安排邮件装卸和转运作业的场所和出入通道。 设施不全的车站、机场...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四章 邮电运输的保障 第二十七条 运输和投递邮件、电报、报刊的邮电专用车和执行抢修任务的电信抢修车及其邮电工作人员进出港口,通...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通信线路必须确保安全通畅。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破坏邮电通信设施或者妨碍邮电机构、邮电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严... 第三十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 第三十条 因市政工程或者其他建设的需要,必须拆迁邮电局(所)、信筒(箱)、邮亭、报刊亭、电话亭...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电话地下管线上方和规定侧向、架空明线下方进行钻探、开挖、堆物、造房等施工作业时,...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 第三十二条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国家一级干线无线通道,应当重点保护。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在布设高压电、电站网路、电车、电气铁路、通信、有线广播等线路以及使用干扰性...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五章 邮电通信设施的安全和保护 第三十四条 电信线路与行道树之间应当保持规定标准的距离。因树木自然生长而影响电信线路安全的,树...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邮电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用户服务。 禁止邮...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邮电局(所)、邮亭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告市邮电管理部门规定的营业时间、经办业务、通信服务质...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邮电部门在市区、县城厢每个居民委员会范围内至少应当设置一个办理传呼的公用电话站;在每个...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邮电部门对安装、迁移电话和其他通信终端设备的申请,应当在十五日内将受理情况答复用户。收...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六章 邮电通信的服务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市邮电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邮政、电信服务质量实行社会监督的通告,接受用户监督。 邮电部...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邮电机构对于因归责于邮电部门的原因而造成给据邮件丢失、损毁和汇款误兑,应当依照《中华...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电机构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电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 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邮电通信设施损坏或者阻断通信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法律...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三条 非法复制、销售和使用重号的无线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等通信终端设备或者盗用他人电信号...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四条 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五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五条 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或者违反国家有关通... 第四十六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六条 伪造或者冒用邮政专用标志、邮政标志服或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政专用品的,由... 第四十七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未经市邮电管理部门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擅自将专用通信网对外营业的,由工... 第四十八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七章 损失赔偿、处罚及争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邮电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经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