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七条

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七条 邮电工作人员对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和通信秘密,必须严加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电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也不得应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要求,停止或者中断他人使用邮电业务。
单位收发人员对邮件、电报负有保护和及时传送的责任,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或者电报,不得撕揭邮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8-04-0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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